案號
TCDV-114-司票-2716-20250328-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716號
聲 請 人 吳嘉綺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企元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㈡補正本票原本1紙。㈢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