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CDV-114-司票-332-20250108-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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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游曜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余承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非訟事件 法第13條規定)。㈡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㈢陳報相對人之實際住居所並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