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CDV-114-司票-381-20250109-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卓麗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永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750元。(本票上未記載「無條件擔任兌付」之
字樣,該紙本票因欠缺本票應記載事項而屬無效票據,繳費前請先注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