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CDV-114-司票-385-20250109-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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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寶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佳貴 代 理 人 朱鏡儒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珞馨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王馨永准予本 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相對人珞馨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統一編號:00000000是否有 誤,如有誤載並請更正。 三、本件如係對相對人珞馨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王馨永二人聲請 ,請具狀更正聲請事項為相對人「共同」簽發系爭本票,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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