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09
案號
TCDV-114-司票-393-20250109-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93號 聲 請 人 張立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羽涵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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