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13
案號
TCDV-114-司票-430-20250113-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白渂淵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50元。(應繳納聲請費750元,已繳納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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