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CDV-114-司票-446-20250113-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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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王元亨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鎮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4,500元。(本票到期日為114年12月5日,到期 日未屆至,無從提示,繳費前請先注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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