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CDV-114-司票-446-20250113-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王元亨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鎮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4,500元。(本票到期日為114年12月5日,到期
日未屆至,無從提示,繳費前請先注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