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CDV-114-司票-466-20250114-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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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慧慈、黃漢錩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50元。 ㈡確認列「黃慧慈」為本件相對人之記載是否有誤?(因黃慧慈為民國000年0月0日生,於發票日(113年5月3日)時未滿7歲,屬無行為能力人,因其為無行為能力人而使其意思表示無效。)。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