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CDV-114-司票-601-20250116-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01號 聲 請 人 賴宜汛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宜靜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陳宥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 狀更正。 三、確認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之記載是否 有誤?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