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CDV-114-司票-633-20250123-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33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陳士弘即宏笙吊車工程行 葉東興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所為之 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中關於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 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