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CDV-114-司票-641-20250117-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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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41號 聲 請 人 夏弘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永豪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二、相對人之身分證字號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之。 三、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於民國「113年7月9日」簽發本票之日 期是否有誤? 四、確認事實理由相對人於民國「113年7月9日」開立面額16萬 元、到期日為「113年7月9日」之本票乙紙之發票日、到期日記載是否有誤? 五、補正本票原本1張。 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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