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CDV-114-司票-641-20250123-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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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41號 聲 請 人 夏弘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永豪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具狀更正相對人身分證字號為「Z000000000」。 二、請具狀更正本票發票日為「113年6月22日」。 三、請具狀補正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之簽章。 四、承上二,如本票發票日確為「113年7月9日」,請補正相符 之本票原本到院。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