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CDV-114-司票-657-2025011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57號
聲 請 人 楊景皓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祖寧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本票票號WG0000000、WG0000000之2張本票影印完整本
票影本(因利率記載影印不完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