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CDV-114-司票-755-20250122-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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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55號 聲 請 人 魏榮村 代 理 人 詹佳霖 相 對 人 陳霖湘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3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000755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迄日 年利率 備考 新臺幣 001 113年5月27日 119,530元 113年6月28日 113年5月27日至清償日 6 002 113年5月27日 179,295元 113年7月26日 113年5月27日至清償日 6 003 113年5月27日 179,295元 113年8月23日 113年5月27日至清償日 6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