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CDV-114-司票-757-20250311-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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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57號 聲 請 人 尤鎮源 代 理 人 呂圭常 相 對 人 蔡顯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4日所核發之114年度司票字第757號本票裁 定確定證明書,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 強制執行之事件,該條既限定執票人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始得為此聲請,則對本票發票人以外之人,即不得援用該條規定,對之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故發票人死亡 後,自不得由其繼承人承受程序,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1立法理由可參。 二、經查,本院於114年1月22日為准予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嗣 相對人蔡顯銘已於民國114年1月28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該相對人死亡時抗告期間尚未屆至,繼承人又無法承受程序而無法使裁定確定,則本院如主文所示之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誤為核發,自應予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需繳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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