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CDV-114-司票-766-20250123-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66號 聲 請 人 卓崇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江政毅、張蓓禎、楊雅晴、柯俊銘、廖 封鵬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收費標 準,應補繳費用如下:㈠對相對人江政毅聲請部分補繳聲請費新臺幣750元。㈡對相對人楊雅晴聲請部分補繳聲請費新臺幣750元。㈢對相對人柯俊銘聲請部分補繳聲請費新臺幣750元。㈣對相對人廖封鵬聲請部分補繳聲請費新臺幣75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