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CDV-114-司票-774-20250123-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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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74號 聲 請 人 林素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玉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對於新臺幣伍拾萬元請求利息部分依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記 載是否有誤?按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且此條規定於本票準用之。此觀票據法第28條第1項、第2項及第124條規定即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