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03
案號
TCDV-114-司票-841-20250203-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41號 聲 請 人 陳貴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美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四張本票提示日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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