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CDV-114-司票-950-20250204-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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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50號 聲 請 人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全 代 理 人 林陳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于順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確認標的金額28120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因與聲請事項金額161812元不符。)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