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CDV-114-司票-954-20250204-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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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54號 聲 請 人 英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芊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㈡確認聲請事項中記載相對人簽發面額「新臺幣一仟一佰五十元整」之本票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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