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CDV-114-司票-983-20250205-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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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83號 聲 請 人 賀臨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宜晨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簡銘成、簡蕙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50元。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修正後徵收標準,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發生效力。依程序從新原則,訴訟已進行至新法施行以後,受訴法院之審判長定期間命當事人補繳裁判費,亦應以新法所訂費率為準。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4,328元,修正後應繳納聲請費為新臺幣750元,聲請人已繳500元,請再補繳25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