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CDV-114-司票-985-20250205-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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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85號 聲 請 人 劉玉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謝璟紳、黎紅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請確認相對人謝「景」紳之姓名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請確認相對人黎紅珠之地址臺中市○○區○○○巷○00號記載是否 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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