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報酬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CDV-114-司繼-1-20250314-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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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被繼承人陳懷祈之遺 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被繼承人 陳懷祈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陳懷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壹拾萬 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懷祈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於101年8月13日以101年 度司財管字第63號、101年度家抗字第43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懷祈之遺產管理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聲請人依法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不動產申報遺產管理人登記、聲請變賣不動產、現場勘查不動產、標售被繼承人不動產、參加調解、進行交付遺產及土地所有權移轉訴訟等,並就被繼承人之遺產申報遺產稅完畢,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並提出本院101年度司財管字第63號、101年度家抗字第43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土地登記建物查詢資料、本院家事庭函文、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告暨登報資料、土地勘清查表、地籍圖、勘查照片、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台中○○○○○○○○○函文、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296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財政部國庫署匯款資料、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均影本)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經本院於101年8月13日以101年度司財管字第6 3號、101年家抗字第43號民事裁定選任為陳懷祈之遺產管理人,業據其提出上開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為憑。揆諸前揭情事,被繼承人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自亦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聲請人主張其於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依法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不動產申報遺產管理人登記、聲請變賣不動產、現場勘查不動產、標售被繼承人不動產、參加調解、進行交付遺產及土地所有權移轉訴訟等,並就被繼承人之遺產申報遺產稅完畢等情,有前揭書證在卷可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1年度司財管字第63號、101年度司家催字第260號卷宗核閱無訛,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管理遺產期間已10年餘,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兼含調解及民事訴訟程序之當事人,且被繼承人名下之不動產業已變賣完畢,認酌定其報酬為新臺幣100,000元為適當。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鉉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