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CDV-114-司繼-1013-20250324-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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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013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相 對 人 楊碧珍即楊碧華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叁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楊碧華之 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先順位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第1項、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楊碧華於民國111年1月18日死 亡,因查無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等資料,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鈞院命其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本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繼續執行紀錄表(均影本)與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等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楊碧華於111年1月18日死亡,其一親等直系 血親卑親屬劉家岑、第三順位繼承人楊巧苓、楊文清、楊文元、楊文斌已分別於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161號、2045號拋棄繼承事件中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准予備查外,尚有第三順位繼承人楊碧珍未為拋棄繼承;又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等情,有前揭書證在卷可證,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戶籍資料及前揭案號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執此,本件相對人既為被繼承人楊碧華現時合法繼承人,是聲請人基於債權人地位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書記官 陳鉉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