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CDV-114-司繼-1179-20250327-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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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179號 聲 請 人 詹承硯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被繼承人林適之繼承系統表。 三、被繼承人林適第一至第四順位法定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四、如被繼承人林適之遺產不足清償選任遺產管理人所生之費用 、遺產管理人代管遺產期間所生之費用、遺產管理人之墊付費用及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有關遺產管理所生之一切費用及報酬,聲請人是否願意代墊該費用及報酬。 五、被繼承人林適全體繼承人已拋棄繼承之證明。 六、陳報被繼承人林適之遺產是否大於遺債、或遺債大於遺產, 並提出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