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CDV-114-司繼-278-20250217-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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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黃豐瑞 代 理 人 林寶秀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五百元。 二、聲請人黃豐瑞之印鑑證明或遺產拋棄繼承公證書或經駐外單 位認證之遺產繼承拋棄書。 三、如聲請人黃瑞豐不在國內,無法提出上述印鑑證明或公證書 ,請提出經駐外單位認證之遺產繼承拋棄書;或得授權他人辦理,並提出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授權書、拋棄繼承權聲明書,並由被授權之人代為簽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鉉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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