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CDV-114-司繼-342-20250314-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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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林秀蓉 林孟姿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芮小花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由聲請人法定代理人芮小花簽章之同意拋棄繼承書,並經公 證。以上文件如係於大陸地區作成,應經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鉉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