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報酬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CDV-114-司繼-609-20250317-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09號 聲 請 人 林助信律師即黃朝民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黃朝民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伍萬伍 仟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黃朝民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3日 以110年度司繼字第430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黃朝民(下稱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迄今,聲請人依法進行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編製遺產清冊、查詢有無積欠稅捐及罰鍰、遺管土地申登、債權人申報債權、辦理民事強制執行、於民事庭撰寫參加訴訟聲請狀、申報遺產稅等事宜,因被繼承人不動產現正拍賣中,為維護聲請人之權益,擬就現階段已完成管理事務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繼字第430號民事裁定選 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訛,堪信為真實。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而聲請人主張其於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已履行上開職責,亦據其提出相關書證影本附卷可稽。本院審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多寡及聲請人就本件管理遺產所進行之職務內容與所耗勞費,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5萬5千元。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41條、第142條、第153條、第181條第1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鉉岱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