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CDV-114-司繼-728-20250226-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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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728號 聲 請 人 鄭禾沐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臺 中○○○○○○○○○) 法定代理人 鄭聖騰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認無管轄權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康芮希於民國113年11月23日死亡,其生前 最後設籍地為桃園市○○區○○路000○0號六樓之5,有被繼承人之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拋棄繼承,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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