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CDV-114-司繼-877-20250311-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877號 聲 請 人 陳水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 二、被繼承人陳平死亡時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 四、所稱與被繼承人共有之土地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雅如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