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CDV-114-司繼-895-20250310-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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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895號 聲 請 人 羅淼星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碧蘭(下稱被繼承人)不 幸於民國113年12月5日死亡,聲請人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聲請核備等情。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是以,如非上開法律規定之人,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於113年12月5日死亡,聲請人係被繼承 人之女江佳勲之配偶,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並非民法第1138條所規定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自不得向本院聲明拋棄對被繼承人之繼承權。從而,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