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CDV-114-司繼-952-20250312-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952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陳詩詠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 二、被繼承人吳畊岳第一至第四順位法定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