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繼承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CDV-114-司聲繼-2-20250203-1
字號
司聲繼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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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繼字第2號 聲 請 人 向絨英 代 理 人 林倪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 一、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認證之聲請人親筆簽名之聲 明繼承狀。 二、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認證之聲請人向絨英居民身 分證。 三、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四、被繼承人張京龍及聲請人向絨英之入出境資料。 五、陳明聲請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張京龍死亡及提出相關證據。 六、被繼承人張京龍與聲請人向絨英在大陸共同生活地點及時間 。 七、被繼承人張京龍與聲請人向絨英間書信往來及可明確辨識兩 造之合照照片資料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