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CDV-114-司聲-104-20250117-3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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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孫朱俞即孫薏臻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非訟事件法 第14條規定之收費標準)。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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