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CDV-114-司聲-115-20250122-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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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賴金模 相 對 人 賴乃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 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將處分因繼承取得公同共有之 不動產之事通知相對人,按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即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寄發如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該信函遭郵政機關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無法得知其實際住居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退回信封及回執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現籍設臺中市南屯區戶政事務所,有本院職權 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綜合聲請人聲請意旨,可知相對人現已所在不明,聲請人顯無法依通常方法將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送達相對人,而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則聲請公示送達,核與首揭法條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