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CDV-114-司聲-122-20250205-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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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趙榮貴 相 對 人 陳明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 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將存證信函之事通知相對人,按相 對人之戶籍地址即臺中市○區○○街00巷0號五樓之3寄發如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該信函經退回,且退件信封上蓋有「查無此人」文字之戳印,致有不知相對人居所之情事,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退回信 封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及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為證,足認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確實不明,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