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完結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CDV-114-司聲-126-20250210-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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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Nicholas James Harrold 代 理 人 王孟如律師 洪邦桓律師 徐悅芳律師 林妙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英商歐斯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延展清算 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7月31日止完 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所有分公司,均經撤銷或廢止登記者,即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同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公司法第380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英商歐斯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 清算人,因稅務審核刻在進行中,致清算事務尚未完成,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289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 ,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