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完結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CDV-114-司聲-140-20250211-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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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朱世達 上列聲請人因英屬維京群島商菲貝斯特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 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1月31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7月30日止完 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英屬維京群島商菲貝斯特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清算人,於113年7月31日就任,原應於114年1月30日前完結公司清算事務,因國稅局尚未核定,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程序,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276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 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如主文所示之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