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完結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CDV-114-司聲-191-20250304-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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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胡伯毅 上列聲請人因達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 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2月21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8月20日止完 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達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剩 餘財產還未處分完畢,致清算事務尚未完成,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查閱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276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 ,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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