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10
案號
TCDV-114-司聲-197-20250210-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彭芊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廖素楨等為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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