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完結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CDV-114-司聲-204-20250214-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吳春美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大采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2月9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10月8日止完 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大采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因公司長期股權投資尚未出售,致無法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266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卷宗 ,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主文所示日期完結清算。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