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CDV-114-司聲-231-20250212-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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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涂榮欽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非訟事件 法第14條規定之收費標準,本件公示送達之聲請費用應繳納新臺幣1,500元,查聲請人已繳1,000元,請再補繳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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