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13
案號
TCDV-114-司聲-238-20250213-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鄭伊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振棋即林庭賢之繼承人等為公示送達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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