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CDV-114-司聲-239-20250305-2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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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曾義豐即曾建福即曾守富即曾豐富 相 對 人 林廖端 羅雪霞即廖本楠之繼承人 廖宜德即廖本楠之繼承人 廖家廣即廖本楠之繼承人 廖函瑩即廖本楠之繼承人 廖淑鈴即王廖淑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林廖瑞」之記載,應更正為「 林廖端」、「相對人廖淑玲即王廖淑玲」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 人廖淑鈴即王廖淑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