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CDV-114-司聲-239-20250305-2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曾義豐即曾建福即曾守富即曾豐富 相 對 人 林廖端 羅雪霞即廖本楠之繼承人 廖宜德即廖本楠之繼承人 廖家廣即廖本楠之繼承人 廖函瑩即廖本楠之繼承人 廖淑鈴即王廖淑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林廖瑞」之記載,應更正為「 林廖端」、「相對人廖淑玲即王廖淑玲」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 人廖淑鈴即王廖淑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