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CDV-114-司聲-240-20250213-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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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曾立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曾立憲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曾立憲寄發如附件之債權讓 與通知函所示之意思表示,詎聲請人按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即臺中市○○區○○路000號十六樓寄發,該信函經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函暨 退件信封、債權讓與證明書、相對人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並有本院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