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完結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CDV-114-司聲-335-20250317-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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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王琦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活力兄弟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8月31日止完 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活力兄弟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尚未核定公司清算所得,致無法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326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 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