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完結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CDV-114-司聲-383-20250320-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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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林左盛 上列聲請人因吉仲營造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3月5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9月4日止完結 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吉仲營造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該公司債 權金額龐大,尚須核對債權金額及清償現金與設備流向,清算事務尚未了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438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 ,並依職權查詢最新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該公司仍係經臺中市政府110年6月2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30995號函准予解散登記中,確與該公司於全國商工影像檔資料現留存之最近登記影像資料相符,是依形式上審查,清算人資格尚無不符非訟事件法第178條清算人聲報之規定,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4年9月4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