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CDV-114-司聲-470-20250321-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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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470號 聲 請 人 萬瓏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為返還擔保 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陳報相對人完整之公司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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