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CDV-114-司聲-87-20250317-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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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87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黃玉真 何苡白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88,408元,及 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111年 度重訴字第153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重上字第278號判決上訴駁回,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上訴人即相對人不服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184號裁定上訴駁回,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並確定在案,經本院調閱系爭事件卷宗審查無誤。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288,408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在卷可憑。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88,408元,並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