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認可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CDV-114-司養聲-15-20250303-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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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洪佳慧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邱峻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丙○○於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七日收養甲○○為養子,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收養人丙○○(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被收養人甲○○(男、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母已歿)提出之聲請狀所載。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收 養人及被收養人之健康檢查表、職務證明等證物為證,復經收養人、被收養人即其生父乙○○於本院114年2月27日訊問時到庭陳明同意出養之意願可據。而綜觀全案卷證所示,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亦查無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不利於被收養人本生父母、違反收養目的之重大事由等情事,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時起,溯及於114年1月7日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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